学校制度

湖北工业大学科技公司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发稿时间:2016-10-08浏览次数:

为规范我校科技人员(团队)创办公司或企业(以下简称:科技公司)的管理,支持科技人员(团队)积极参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促进学校科技产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公司法》和各级政府文件规定,给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目的和性质

1.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鄂政发〔2013〕60号)文件精神,以学校优势与特色学科为依托,以转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为重点,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核心,充分调动学校科技人员(团队)创新创业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和实现产业化,增强学校服务地方经济发展能力,支持学校教学科研事业发展。

2.学校科技人员(团队)创办的科技公司应充分发挥学校的学科特色和优势,重点创办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文化教育特色和智力资源优势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公司界定

本办法所称科技公司是指:学校科技人员(团队)利用学校科研成果、专利技术,无形资产(包括:校名、校徽,教学、科研、文化资源等)自行投资创办或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合作创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公司或企业。

三、职责分工

学校对创办科技公司及其经营活动实行统一管理,明确各部门、单位管理职责。

1.湖北工业大学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学校与科技公司签订股份协议,行使股东权利,支持科技公司发展,保证学校权益;

2.科技与产业处(以下简称:科技处)负责科技成果、专利技术转化的权属确定,明确科技成果、专利技术在科技公司中所占股份比例;

3.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资产处)负责科技公司利用学校无形资产的审查,明确学校各类资产在科技公司中应占股份比例;

4.科技人员(团队)所属单位应协助做好科技公司创办、经营管理工作,协调好科技人员教学、科研与公司经营工作的关系;

5.科技公司应依法经营,完善企业管理,不断增强企业服务地方经济和支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能力,按时、足额支付学校股权收益。

四、申报要求

科技人员(团队)申请创办科技公司,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科技公司基本情况:创办企业目的、类型、名称、注册地、注册资金、申请人(团队)基本情况、企业简介等;

2.科技成果转化情况:成果类别、转化方式等;

3.利用学校教学、科研资源情况;

4.创办企业的注册资金的来源、公司治理结构、股权比例、商业计划、盈利模式和利益分配等情况;

5.与其它企业(公司)合作创办科技公司的,需要说明合作方式,并提供该企业(公司)的基本资料;

6.公司应制订具有现代企业特色并符合法律规范的章程。

五、学校权属

科技公司存在下列情况的学校应占股份,学校所占股份为各项股份之和。

1.公司名称和公司介绍中包括有校名(含简称)、校徽等利用学校品牌从事经营、宣传、对外合作的,学校所占公司的股份不低于公司总股份的3%;

2. 利用学校教学科研平台、科研团队作为研发基地和技术支撑的,学校所占公司的股份不低于公司总股份的3%;

3.注册地在学校(含湖北工业大学科技园)所在地的,学校所占公司的股份不低于公司总股份的2%;

4.利用学校科技成果、专利技术进行转让和产业化,按照《湖北工业大学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湖工大科[2013年]5号)计算学校所占公司股份。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依法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5.科技公司需要利用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和场地,用租金入股或每年应收取的租金和管理费由资产处负责核定;

6.科技平台、科研基地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学校固定资产不得作为科技公司资产进行注册和入股;

7.对发展前景好,需学校现金入股的,按对外投资项目审批程序由资产经营公司论证,报学校批准。

六、审批流程

创办科技公司的申报审批、协议签订相关要求详见《科技公司申报审批和协议签订流程》(附件)。

科技公司注册地在校园内的,由学校房产管理部门出具注册地证明材料。

科技公司注册地在湖北工业大学科技园的,由湖北工业大学科技园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注册地证明材料。

资产经营公司出具科技公司注册所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授权书等材料。

七、管理规范

1.学校所属单位在科技公司中占有的股份由资产经营公司统一持有,相关单位享有所占股份的收益权、分红权;

2.学校所属单位不得以单位为主体申请创办科技公司;

3.学校党政干部创办科技公司或在科技公司任职的,根据党政干部管理相关规定向组织部报告、备案;

4.学校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团队)创办科技公司的优惠、奖励政策依照《湖北工业大学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湖工大科[2013年]5号)执行。

八、违规违纪处理及法律责任

对于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将根据具体情况,对当事人给予批评、纪律处分、不得晋升职称职务、解除聘任等处理;给学校造成损害的,学校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违法或犯罪的,学校将交由有关机关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侵犯学校知识产权,擅自对外转化或者变相转化职务科技成果;

2.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据为己有,并阻碍学校科技成果转化;

3.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转化收入不入学校统一账户;

4.在所签订合同条款约定外,私自向受让方索取或接受现金和其他物品:

5.除不可抗拒因素,未能履行合同,造成合同纠纷,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权益;

6.未经许可,向成果受让方提供超出合同规定的技术资料;

7. 科技人员作为科技公司法人或实际控制人,不按与学校签订的股份协议规定支付学校股权收益;

8.科技人员故意夸大技术成熟度和技术水平,或提供虚假技术资料,引起合作纠纷;

9.科技人员提供不具有知识产权的技术,造成知识产权纠纷;

10.学校各类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博士后在站人员、校办企业聘用人员和在校大学生及进修人员等)违反相关规定,造成学校职务科技成果流失。

九、在校学生和非科技人员申请创办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本办法由资产经营公司负责解释。

附:《创办科技公司申报审批、签订协议流程》

创办科技公司申报审批、协议签订流程